欢迎来到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线上平台!

《湖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28   来源:政体处

1.本办法的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以及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1个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并对标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长沙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本办法对我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作出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机构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和地市级科研院所(A类)、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B类)、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C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D类)四种类型

3.各类研发机构由哪些部门核定?

A、B、C类单位名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长沙海关核定;D类单位名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长沙海关核定。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长沙海关抄送到相关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4.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程序?

研发机构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信息确认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后的研发机构名单定期进行公布

5.经核定的研发机构发生哪些情况需要及时报告?

经核定的科研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6.本办法的有效期?

参照财关税〔2021〕23号、财关税〔2021〕24号、国科发政〔2021〕270号等文件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